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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为他人担保 偿还义务免不了

  发布时间:2012-12-20 15:44:28


    赛园(化名)与吕方(化名)本是多年的朋友,2010年初,赛园因生意亏损资金紧张,需要贷款用以周转,并且提出想请吕方为其做担保。当时吕方觉得双方做了多年朋友,平常来往也比较频繁,为了帮助他发展事业,便应允了担保的要求。贷款后的一段时间,赛园称去外地取货,离开后便再无音讯。贷款到期后也一直不见赛园还款,无奈之下,放贷银行一纸诉状将赛园告上了法庭,而吕方因须承担连带责任也同样出现在被告席中。庭审时被告赛园也未到庭,被告吕方出庭应诉,并答辩称其是出于好意帮助蒋某才进行担保不需要承担责任,且不应被列为被告。

    郾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及担保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全面履行。最终依照《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赛园偿还银行17万元及利息,吕方对赛园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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