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 抢劫罪 校园 青少年
裁判要点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法,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未成年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刘斌、谢恒超、李锦涛(均未满18周岁)预谋抢劫后,窜至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第一中学附近,将该校学生王孝楠拦住后殴打,抢走其现金53元,劫后赃款挥霍。经法医鉴定,王孝楠面部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1年1月19日,刘斌、李锦涛二人主动到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以(2011)漯郾检刑少初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斌、谢恒超、李锦涛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宣告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宣告缓刑二年、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均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三被告人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斌、谢恒超、李锦涛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恒超、李锦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刘斌、谢恒超、李锦涛在作案时不满16周岁,均系未成年人。
被告人刘斌、李锦涛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本着对未成年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原则,鉴于以上情节,且三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均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例启示
本案是一起涉及校园人身伤害的未成年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一个非常紧迫和重要的任务。
本案所呈现出来的青少年犯罪特征是:1、涉校犯罪主体学生化、低龄化。本案三名罪犯,其中两名是在校学生,另一名也是刚刚辍学,三人均未满16周岁;2、犯罪对象学生化。涉及校园的案件一般犯罪对象均指向在校学生,他们是社会的特殊群体,又处于未成年时期,抵御侵害的能力比较弱。3、犯罪动机单纯、幼稚。本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是迷恋网络而又没有钱,抢劫目的就是为了上网。4、可塑性强。未成年正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时期,只是由于对社会、对事物的发展缺乏正确的认知、判断和处理而走上歧途,
这就要求我们政府及学校加强对在校学生的身心教育及人身安全保障问题方面的管控和引导。首先学校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通过环境熏陶,塑造出具有高尚生活情操、高雅生活情趣和高超生存技能的青少年;二是要学校及家长要教育和培养学生提高自我保护和应对不法侵害的能力;三是政府要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的力度,确保给在校学生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学习环境。
总之,为有效防止涉校涉少案件的多发,确保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发展,我们政府相关部门及学校要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对在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净化校园周边环境方面要加大监管力度,同时,政法机关要坚持对未成年犯切实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原则,引导误入歧途的少年犯走入正确的人生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