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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报酬 依法获得

  发布时间:2012-09-27 18:32:18


    2012年8月29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刘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付拖欠原告鲁强华的居间报酬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鲁强华促成被告刘国强与漯河市欧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务协议。被告刘国强表示将向原告鲁强华支付一定的介绍费用。后原告鲁强华向被告刘国强催要该笔费用时,被告刘国强未向原告支付,而是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予以确认,[欠条内容为:“欠条,欠强华壹万元整,刘国强,2012.2.29”。]在出具欠条后,被告仍未向原告清付约定的费用,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予以清偿。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虽然是欠条,但依据原告的陈述以及被告的答辩,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的欠款实际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促成被告与他人之间签订合同的中介费用,而原告促成被告与他人之间签订合同的行为应属于居间行为。作为居间人,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应得的报酬。原告与被告之间对报酬的约定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确认,在庭审中被告也认可,故本院对此予以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报酬的金额为10000元。被告主张该笔费用已经支付过,由漯河市欧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另主张原告未尽到中介义务不应支付的主张,不符合被告与原告之间关于居间行为的约定,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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