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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迷心窍去诈骗 法院依法来判刑

  发布时间:2011-10-21 08:42:05


    2011年8月10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苏国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薛顺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杨巧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2日至2010年8月29日,被告人苏国占、薛顺听、杨巧红伙同王旭光(另案处理)预谋,1、由苏国占提供作案车辆及路费,薛顺听、杨巧红、王旭光三人驾车至焦作沁阳市宾馆附近,以朱孝琴家近期有灾,须将家中的钱财拿出来开光为由,骗走朱孝琴人民币80000元,所得赃款几人分得。2、由苏国占提供车辆及路费,薛顺听、杨巧红、王旭光、小明(另案处理)四人驾车至漯河市郾城区泰山路小区附近,以被害人洪玲家近期有灾,须将家中的钱物拿出来开光为由,骗走洪玲人民币19600元及两枚黄金戒指等物。经郾城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两枚黄金戒指价值3840元。骗走所得赃款赃物分得。3、由苏国占提供作案车辆及路费,薛顺听、杨巧红、王旭光、小明(另案处理)四人驾车至漯河市召陵区光明路中段附近,以郝亲妮家近期有灾,须将家中的钱物拿出来开光为由,骗走郝亲妮人民币140000元。骗后赃款分得。

    案发后被告人苏国占退还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苏国占、薛顺听、杨巧红退出赃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国占、薛顺听、杨巧红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财物,价值24344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苏国占、薛顺听、杨巧红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苏国占、薛顺听、杨巧红案发后退出少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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