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法官札记

司法腐败的预防

  发布时间:2011-09-28 15:41:04


       司法腐败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它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复杂原因,这决定了清除和治理腐败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需要全党、全社会、全体人民积极参与,形成一种“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

      (一)加强教育

      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立身为人之道,是当官为政之本。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思想素质,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防止和抑制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有效地进行反腐败斗争,都是极为重要的。所以,定期对法院干警进行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的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定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真正做到上不愧国家,下不愧人民;强化公仆意识,树立服务思想,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培养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情操。

      在强化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也要强化其业务学习。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观念,具有现代法治理念,精通法律知识,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只有广泛深入地学习各种法律法规,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强化法治意识,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

      (二)完善法制

      法制不仅以肯定性规范满足人们的合法期望和合法权利及利益的实现,而且以禁止性的规范强制性地遏制人们的非法欲念和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害。

      1、建立健全防止司法腐败的法律制度

       (1)实行家庭财产登记申报制度,进—步规范及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法院的工作人员的家庭财产进行普查登记,包括存款、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金器、古董、名字画、家具、电器等贵重物品,登记后分家庭建立台帐。以后每年都要按规定进行申报。如纪检、监察机关怀疑其财产登记、申报不实,可对其进行审查。对在登记、申报和审查中隐瞒不报的,—经查实,其隐瞒不报部分按非法所得进行处罚。

      (2)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增加法院干警的工资。分配不公是产生腐败的体制性根源,要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分配政策,规范所有法院干警的收入,逐步改善法院干警的生活待遇和生活环境。

      (3)建立司法活动公开制度。公开法院干警的职权责任范围,办案程序、纪律要求、办案结果,以及公众举报的措施和程序等,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减少和防止腐败的发生。

      (4)严格选人、用人、管人制度。注重适时集中队伍进行教育整顿,坚持把好“三关”(严格进入关、严格晋升考察关、严格奖惩关),杜绝不合条件的人进入,“请”出不合格的法院干警,从整体上提高司法队伍的综合素质。

       2、加强司法解释,增强执法力度

       由于立法存在弹性,给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相同的案件不同的结果。因此必须加强司法解释,增强法律实施的同一性,使执法者和违法者都明了触犯什么法,应当给予或受到何种处罚,处罚到何种程度才是公正的统一标准。这有利于从制度上消除执法不严、不公的漏洞,防止法院干警利用法律上的“空子”来进行腐败犯罪。

     (三)加强普法

       全面树立法制观念已成当务之急,必须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水平,形成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法律价值观念、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行为模式,培养崇尚法律的信念、法律至上的观念和依法办事的习惯。提高法院干警的法律素质,使其严格依法办案、秉公执法,减少贪赃枉法、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同时也可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认知能力,自觉守法,避免和减少司法腐败的发生。

      (四)深化改革

    1、改革现行司法体制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从制度上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司法独立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它既是司法体制的本质反映,也是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

    司法独立,一是在司法财政方面,实行预算独立,使其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和干涉,在经费上有了保障,法院大胆、独立、公正的执法就有了更多的保障,从而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二是在人事制度方面,改革地方各权力机关选举、委任或罢免司法行政人员的现状,废除报人大任命的形式考核、任命法官的做法。法院在录用干警时应对其个人品格、工作业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考核,以保证法院干警的政治品德、文化素质、廉洁奉公的精神和不畏权贵的正义感。三是行政级别方面,应革除完全的行政化模式。法官不能按照行政系列的行政级别对待,其工资与福利待遇应与行政级别脱钩,并且要高于行政人员。从事行政管理的人员从法官系列剥离出去,对法官实行优厚的待遇,实行职业保障制度,解决其生活的后顾之忧。实行职业化的保障制度,在于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够独立地行使审判、执行权,确保司法公正与廉洁,避免腐败现象之发生。

      2、加强审判方式改革

      (1)严格限定第一次开庭的时间,实施法官与当事人隔离制。审判效率的低下,使一个案件到达法院后,往往要拖上一段较长的时间,甚至要经过当事人的多次催请,法院才开庭审理。这样一拖,便会产生消极的影响:一是增加了当事人、代理人等与法院干警庭前私下接触的机会,增加了法院干警腐败的概率;二是法院干警利用这种“拖”来捞取“油水”、榨取钱物,大搞权钱交易。所以,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对法官与当事人进行隔离,是预防司法腐败成效最直接的方法。

      (2)改革现行陪审制,建立专家陪审制。陪审制度实质上是法庭上的分权,陪审团的权力是对法官审判权的一种必要抗衡与制约。专家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其综合水平也比较高,所以,专家陪审团的参与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恣意与任性的可能,使陪审制名实相符,真正实现遏制司法腐败的作用。

      (3)改革合议制与审委会制.建立法官独任审判制。从司法实践看,审委会和合议庭不仅难以发挥具遏制个别人主观恣意与任性、防止司法腐败的功能,在很多时候反倒成了个别人干涉司法、对司法发号施令的“合法化”装置。如果说这两个制度是建立在建国之初法官奇缺、法官素质低下基础上的权宜制度的话,那么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法官素质与质量逐步提高,这一制度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了。建立法官独任审判制,增强法官个人对司法的情感、荣誉感和责任感,是减少司法腐败的基础性制度。

     (五)强化监督

    1、强化党政监督

      强化党政监督职能,使纪检、监察机关真正发挥其作用党政监督在整个监督机制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党和政府集中地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国家的领导力量、领导核心,在法律监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强化党政监督职能,要定期由上级单位组织各单位纪检、检察工作人员按行业分组派往各单位巡回检查。这在人员配置上相对集中,在管理上强了上级对下级的直接领导,有利于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整体效能,使各级组织和党员严格执法和守法。

     2、强化人大监督

      人民代表人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人人监督法院是宪法赋予的神圣使命和重要职责。认真开展执法检查是人人开展法律监督的主要形式,是人大对人民负责的一种表现。事实上,只要人大按照法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就能更好地发挥人人的监督作用,有力地遏制司法腐败的发生。

      3、健全法院的内部监督机制

      除严格执行诉讼法中有关审判监督程序和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中,对法院干警的职责和禁止性规定,以及刑法中有关针对司法犯罪行为的规定外,一些监督制度,如司法独立;审判公开;庭审制度改革;立案与审判、审判执行、审判与监督等职权各相分离制度;实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在最高法院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法官道德法等等。还可以建立一些具体工作制度强化外部监督,如设立法官违法投诉中心、举报中心;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制;聘请廉政监督员;设立廉政执法监督咨洵委员会;实行院长接待日;重点岗位人员轮换制等等。这些制度与措施的推行,对于防腐倡廉,促进司法公正,可以起一些作用。

      4、继续完善民主,使腐败现象能够最大程度地被揭露出来

要充分推进政治民主,加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我们党的监督,为人民群众监督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工作创造条件,发动群众、教育群众敢于问腐败行为作斗争,要积极疏通和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建立健全党内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督制度,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使腐败行为能够最大程度被揭露出来。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