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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老板超时营业入睡 网虫顺手牵“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10-14 08:40:16


    2009年7月20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黄泰玉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石志刚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5日凌晨5时,被告人黄泰玉、石志刚在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新店村张德民网吧上网时,趁网吧老板张德民睡觉之机,盗走电脑主机1台,经鉴定价值124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退还被害人。被告人石志刚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黄泰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泰玉、石志刚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泰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石志刚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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