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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交公告费 按自动撤诉处理

  发布时间:2011-06-15 09:43:14


    近日,郾城区法院审结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依法裁定,因原告王某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按其自动撤诉处理。

    2011年5月16日,原告王某以与被告李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向郾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双方离婚。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在依法向被告李某送达相关的法律手续的过程中,发现李某现在已经下落不明,按照王某提供的户口地址和其娘家的地址也无法查找到李某本人。根据案件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此案只能以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法院将案件的情况向王某作出说明,并向王某指定了相应的缴纳公告的期限,同时告知王某不按时缴纳公告费用将会按其自动撤诉处理。

    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届满后,王某没有按该期限缴纳公告费用。法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裁定,对此案件按原告王某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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