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自动投案与自首是一样吗?

  发布时间:2011-06-07 09:30:22


    编辑同志:

     去年8月20日,我弟弟骑摩托车在城郊对一骑自行车的行人实施了抢劫,并打伤了受害人,劫得现金1000元,手机一部。案发后潜逃到外地。一个多月后,弟弟给家中打电话问情况,在我们的劝说下,他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公安人员侦查讯问时,弟弟交待说,他并没有抢劫,是他为了躲避违章行驶的受害人而摔坏了摩托车,那1000元钱和手机是受害人赔偿他的。近日,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我弟弟有期徒刑,但我发现判决书上并没有因主动投案而减轻处罚的字样,请问,法院是不是判错了?

                                                         赵女士

    赵女士:

    法院的量刑是正确的,因你弟弟的行为只能作为自动投案,而不能认定为自首。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也就是说,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即在犯罪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部门发现前,犯罪分子主动向司法部门投案。或者犯罪分子虽已被发现,但仍在追捕或通辑之中,这时,主动向司法部门投案的。二是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自首的定义看,自首的本质特征是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或主要罪行。如果只交待了次要罪行而隐瞒了主要罪行,即使是自动投案,也不能作为自首。如果是故意编造犯罪情节,妄图减轻或逃避自己的罪行,那就更算不上自首了。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你弟弟虽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但编造谎言,推托罪责,是不能作为自首的,当然,法院在量刑时,也就无从减轻其处罚了。

责任编辑:Z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