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郾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医院的持刀伤害案件,被告人王军(化名)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9年4月,王军的父亲因肝病在漯河市某医院住院治病,王军理所当然地成了父亲的陪护,在医院照顾父亲。4月20凌晨2点左右,王军听见外边有人解手,就走出病房,看到病房东边的走廊上靠南墙放着一张钢丝病床,因为心里烦躁,王军就走到钢丝床前,看到床上躺的病人带着黑色帽子,用被子蒙着脸。他好奇地掀开被子看此人的脸,觉得面熟,感觉以前打过交道,还有过节。正值深夜,病房楼非常安静,周围没有人,只有一个护士在吧台忙着,王军想借机报复一下,就回到父亲的病房,从病床旁边桌子抽屉内拿一个不锈钢水果刀,走到钢丝床前,朝钢丝床上的病号脖子上划一下,接着又往下扎了一下,钢丝床上的病号惊醒后大声喊叫,吧台处的护士也循声跑过来。王军一看有人过来,赶紧往西跑到卫生间,后又返回父亲的病房,进入病房内卫生间,洗掉手上和水果刀上的血迹,把水果刀放到南边的墙缝里,然后又坐到其父亲床前,装作什么也没有发生一样。
案发后,公安机关得知王军十年前因婚姻问题导致精神不正常,病情时好时坏,最近几年基本上趋于正常,生活也能处理,只是沉默寡言,不多与人交流说话。2009年5月12日,经河南省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王军的确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在作案时意识清楚,行为能力为限制责任能力。
郾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军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虽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在作案时意识清楚,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其病情及其责任能力,一审判处王军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