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因交通事故我被碰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我委托妻子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法院也对此作出了判决。但现在我认为事故给我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我还能再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我精神损失吗?
李 先 生
李先生:
你不能再因事故起诉要求对方赔偿你精神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你不能再就同一事实提起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