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妹妹肖红于今年3月驾车与另外一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队认定,肖红负主要责任,对方负次要责任。现对方将肖红诉至法院,要求肖红对其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肖红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限额为10万元的三责险,请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不会将两类保险一并处理,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对方的赔偿责任?
肖 凌
肖凌同志: 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事故对方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会将两类保险一并处理,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对方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