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中年妇女童某伙同李某假扮尼姑,以化缘为名进入老太太杨氏家,后二人一唱一和称杨氏家风水太凶,三年之内先是不顺后有大祸。杨氏联想到前不久老伴车祸、儿媳有病便信以为真,急忙讨要破法。童某先要杨氏花30元钱请尊佛像,后要杨氏取下金戒指金手镯(价值7000余元)用纸包起交给童某和李某,二人施法后将纸包放到佛像前敬佛。并对杨氏讲,3天后才可打开纸包,否则对佛不敬就不灵验了。几天后杨氏发现纸包里只有几个石子才知道被调包上当受骗了。
【分歧】
本案审理中,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童某和李某以封建迷信诱使被害人上当受骗,二人行为构成诈骗罪。
另一种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童某和李某用不为人知的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两罪的概念区别:盗窃罪和诈骗罪都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类犯罪。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以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首先,窃取的手段是和平的,窃取行为只针对财物而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这与抢夺、抢劫等侵犯财产行为相区别;其次,行为人取得财物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即被害人没有将财物处分给行为人的愿望和行为,被害人是不愿让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再次,行为人窃取财物时多不为被害人察觉即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被害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还有,盗窃的行为是为了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
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又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
二、两罪的关键点区别: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物。被害人处分财物的行为必须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的“自愿”行为。也就是说被害人对于处分财产行为本身的“处分”性质是明知的,在形式上是自愿的。被害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物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被害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假如不具有处分财物的权限或者地位时,其帮助转移财物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骗罪。所以,“自愿处分”财物行为的有无,是划定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被害人自愿处分财物即自愿交付犯罪嫌疑人时是诈骗罪;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时,即犯罪嫌疑人秘密取走他人财物时是盗窃罪。不存在同一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与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正确理解和认定“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
三、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童某和李某虚构风水太凶的事实,骗取了被害人杨氏的信任,使杨氏将金首饰亲手交给二人,但杨氏的意愿是用金首饰让二人施法寻求风水太凶的破法,并非让金首饰归童某二人所有。童某二人取得被害人财物主要是趁杨氏不注意,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段,仍属于秘密窃取的方法。童某和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的客观要件,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