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和丈夫梁某于2003年结婚,现在有一女儿才一岁三个月。自从有了女儿,我们就因家务事经常生气斗架。三个月前,梁某把我打得鼻青脸肿,一气之下我抱着女儿暂住娘家了。他一直也没有看过我和女儿,我想起诉离婚,但因我们住的房子是他婚前买的,所以离婚后我也没有住的地方,所以我不想抚育女儿,梁某也说坚决不会抚育女儿的。请问,我们这种情况离婚时双方都不想抚育孩子怎么办?
彩 霞
彩 霞同志: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该意见第二十条规定:“ 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根据上述规定,你们离婚时就女儿抚育问题应当进行协商由谁抚育女儿,由另一方支付抚育费。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有能力条件的一方抚养。但法院会考虑孩子随谁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会结合孩子的年龄、你们双方的经济条件和职业等综合因素来判决孩子由谁抚育。如果梁某不愿抚育你女儿,而你又没有上述不宜抚育女儿的情形,法院将会判决女儿由你抚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