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律问答

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后,法院是否应该同意延长上诉期限

  发布时间:2011-04-18 09:25:30


    【案情】

原告甲(个人)和被告乙(单位)在领取法院民事判决书后,双方又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但作为单位的乙方想以法院的调解书的形式作为最后的结果。原、被告双方在商量过程中,不自不觉均超过了15天的上诉期。结果原、被告双方找到承办法官,一致要求乙方(单位)提起上诉。

   【评析】

本案生效既成事实,但对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一方当事人延长上诉期限,在审判实践过程中还是第一次遇到,法院是否应该同意延长上诉期限,同意当事人上诉呢?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同意当事人上诉。因为双方协商同意,并不危害任何一方的权益,另外在现在以和谐为主的社会中,就应该讲求和谐,社会效果也蛮好。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不应该同意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再提起上诉。原因有以下三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法定期间又称不变期间,是指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任意延长的期限;二、该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就是说上诉期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即判决书的上诉期是15天,该期间不能以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为转移;二、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如遇到不可抗拒的事由,如地震、火灾、雨雪天气致使交通中断等,或者是因其他正当理由,如无法防止的和不能避免的事由,还有因公出差等,耽误了上诉期限,在这些耽误期限的因素消除后10天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对于当事人申请顺延期限的,法院应该进行审查。凡是符合顺延规定的,应准许顺延期限,以保障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耽误了上诉期限后,不致丧失上诉权。如期间的耽误没有正当理由,而是由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即使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延长上诉期,人民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综上所述,上诉期间是由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不变期间,即对地方法院的判决不服上诉期是15日,没有特殊事由不可以顺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不自不觉超过了上诉期,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虽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但他们的协商违背了上述法律,不是在合法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即使不侵犯任何一方的权益,法院也不应该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再行上诉权。

最后笔者提醒一点,原、被告双方上诉不成,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Z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