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过去部分法官在民事案件开庭后不及时进行评议、评议时不认真,流于形式等不规范现象,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法院出台措施,完善了合议庭评议制度。
一是规范评议时间。要求所有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必须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二是完善评议规则。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做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三是强化合议庭职能。合议庭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判文书,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四是规范评议记录。对合议庭评议案件的情况记录,必须写明评议的时间、地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案件主审人、原被告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合议庭成员的发言情况和不同意见,对庭审中不能认定的证据评议情况、评议结果,都要做出全面记录,最后由合议庭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