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郾城区城关法庭离婚案件的现状及问题

  发布时间:2010-11-18 10:42:00


以婚姻和血缘关系建立起的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细胞,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本文将通过对郾城区法院一个基层法庭历年离婚案件的统计分析,从中探求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对策。

一、城关法庭受理民事案件基本情况

城关法庭是郾城区法院的一个基层法庭,辖城关镇和沙北办事处,是该院三个基层法庭中所辖面积的最小一个,但大部分市、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家属院均在该区,是新兴的发展城区,所以镇、村、城中村错综复杂,所辖人口众多、复杂,很有代表性。

2007年至2009上半年离婚案件统计表

 

 

民事案件数

离婚案件数

 

2007

281

102

36.30%

2008

286

110

38.46%

2009

387

164

42.38%

 

经过对比,我们发现离婚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

二、离婚案件审判过程中凸现的问题

  1、女方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特别是在农村,女性的文化层次普遍偏低,大多数女性习惯于将纠纷提交法院,认为有法院作主就行了。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她们不懂如何运用诉讼权利保护自己。有些女性当事人庭审时质证、辩论能力差,不知如何反驳对方,发言往往偏离焦点,过分纠缠细枝末节;有些不懂得举证;有些不能达到她的诉讼要求时又哭又闹。

。 2、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增多。实践中,缺席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不与家人联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采取公告送达而缺席开庭;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也有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隐瞒在外务工当事人的真实信息,致使对方无法到庭。缺席审理,法庭往往无法调查核实双方的真实意思,若仅凭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审理,难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财产状况难以查明,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并引发相关诉讼案件的发生。

  3、当事人取证困难。由于离婚诉讼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事关感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这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也因民间借贷合同的不规范而导致举证困难。特别是向自己亲友借债,往往由于无任何形式,债权人的证言因利害关系难以认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情形而导致离婚的,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差异容易遭受家庭内部侵害,但举证确困难重重。像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具有很大隐蔽性,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使得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   

4、夫妇共同财产分割渐成焦点。多数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让步。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难以调查,有些根本无法查明,难辨真伪,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

  5、离异家庭“问题孩子”成为社会难题。离婚后,有些家长忙于组建新的家庭,对前一次婚姻所生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怠于抚养,更有双方均不尽义务者,一定程度上造成单亲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护等方面出现断层和缺位,容易引发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

三、对离婚案件审判中问题解决的建议和对策

  1、加强对离婚当事人的诉讼引导。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经济地位不平衡,收集证据难,社会影响大的特殊性,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法院要强化庭前指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知晓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辩论。

  2、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婚姻管理机关、农村基层组织等多方面的职能作用,通过庭审讲法、到基层社区发放法制宣传资料、讲授法制课、与全市县区各广播媒体联合进行法制宣传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婚姻法的宣传,使婚姻法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互相忠诚等婚姻思想深入人心。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

  3、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政府要对农村的劳务输出规范管理,正确引导,关心民工的生理和心理健康,解决其在农村的子女入托入学问题,解决农村无子女户和两女户的生活和供养问题;劳动监察部门要主动履行职责,监督检查用工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严格作息、休假制度;用人单位要关爱农民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尽量解决农民工两地分居的问题,可为民工提供夫妻宿舍、周末夫妻房,逐步为改善民工的居住条件和增加民工夫妻团聚的机会创造条件。

  4、充分挖掘现有司法资源。指派年富力强、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都较为丰富的法官专门审理此类案件,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同时适当安排女法官办理此类案件,通过女性与女性之间的沟通做好思想工作,尽量挽救更多的家庭。

  5、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纠纷的机制。在强化诉讼调解的同时,广开调解渠道,如邀请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中资历较深、威信较高的亲属参与调解,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或妇联等基层组织、当事人所住社区的办公人员或邻居协助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组织、乡镇司法所积极参与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耐心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明白彼此间面临的问题和改进沟通的方式,鼓励夫妇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尽力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6、适度保护妇女的原则。妇女相对处于弱势,在离婚后受到的伤害也较深,在合法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女方,是司法关怀的一种体现。离婚时在财产处理方面,原则上均等分割,但针对具体情况,要避免妇女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绝境。同时要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形贡献,给予妇女适当补偿。

  7、加强对离异家庭子女的保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还要做好父母双方的思想、法制教育,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将离婚对子女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与离异家庭子女就读的学校建立联系,及时了解子女生活学习情况,防止对子女利益损害事情的发生。

  8、强化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利用调解前置程序,理清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法官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涉诉原因,是否有调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对症施药”。对夫妻感情较好的,只因一时冲动草率引诉的,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对双方因误解或误会引起的离婚,帮助双方消除误会;对婚姻感情确以破裂,在调和工作未果的情形下,应及时开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纠纷。审判中应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对死亡婚姻尽量劝解,让双方好聚好散,对有和好希望的婚姻,则尽量调解和好。

  8、依法严肃追究“过错方”。由于社会交往形式的多元化,婚姻家庭问题也产生一些新情况,导致离婚的原因也多样化,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形也不仅仅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四种。例如因与他人通奸或生育与另一方不具有亲子关系的子女等情形,无疑和法定的四种情形一样都给无过错方造成很大精神损害。另外,因无过错方难以举出对方过错的证据,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损害赔偿无法实现。这些均有悖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建议一方面扩大第四十六条的适用范围,一方面加大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利。

  家庭是社会的缩影,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建设好数以万计的和谐家庭,这是构成社会和谐最稳固的基础。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家庭开始。


责任编辑: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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