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见义勇为”,实际是交通肇事。今天,漯河市郾城区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1.5万元。
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开车将其撞伤,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被告张某辩称,自己见义勇为将原告送到医院,出于好心支付原告医疗费5000元,拒绝支付其它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9月21日凌晨6时许,原告李某步行外出,当其走到村东公路时,被告张某开着机动三轮车将原告撞倒,原告昏迷不醒。被告把原告送到医院治疗,支付住院治疗费5000元。因当时无人报警,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没有直接证据,但根据一系列间接证据,可以确认被告张某交通肇事的事实,被告所称“见义勇为”不实,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张某应赔偿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接到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