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法院今天对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前妻李某支付前夫常某3.5 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5月30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该协议第三项内容为“债务70000元,原、被告各负担35000元”,法院依法认定原、被告双方共同债务70000元属实,确认“原、被告各负担35000元”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离婚后,被告李某没有偿还上述债务,原告常某已还清原、被告共同债务7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各负担共同债务的一半,其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对本案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有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还清了全部共同债务后,有权要求被告偿付其应承担的份额。对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本应由被告负担的债务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