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6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拐卖儿童案件。
2008年小红在广州打工期间,从他人处购买女婴后,然后在卖给别人,先后共6次将8个女婴卖出获利。同年小红认识小青后,又将2名女婴卖给小青,小青将从小红处买来的两名女婴和另外2名女婴一起以每名16000元的价格卖掉获利。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09年8月,二人落入法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红和小青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及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被告人小红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小青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