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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违法.撤缓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0-10-26 08:47:37


2010618,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判决被告人张谦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张谦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审理查明:12007825日晚,被告人张谦伙同李新(已判)、林晓(另案处理)等人以上网为名将漯河食品中专学生张一威、甄浩、崔保三人带至淞江路与嵩山路交叉口东边路南的树林内,对三人殴打后抢去三人身上现金135元。

22007926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谦伙同张跃辉(已判)、张东(已判)预谋后,窜至天津市河北区调纬路新里底商一足疗店内,张东、张辉持刀对店主李明、徐妹夫妇进行威胁,欲强行劫取其财物,遭到店主夫妇反抗,张东、张辉被当场抓获,张谦逃跑。

被告人张谦于201032日到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自首,并将赃款退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谦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谦在犯罪中系一般共同犯罪。起诉书指控第2起抢劫中张谦因被害人的反抗而未得逞,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抢劫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谦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谦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谦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赵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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