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8日,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挪用公款案,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董伟(化名)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经查明,自1998年9月以来,被告人董伟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漯河分行郾城支行营业部、郾城支行城关分理处等单位储蓄柜员的职务便利,在为其熟悉的储户办理存款过程中,以支付高息为诱饵,私自挪用储户存款归个人使用,至案发时,累计挪用储户丁爱武、孟晓忍等人存款本金共计1536682.23余元。赃款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消费、购买彩票、支付储户高息等支出,现已无法追回。被告人董伟于2009年4月12日到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另查明:2010年5月28日,被告人董伟退还赃款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伟在担任原郾城县农行城关分理处、中国农业银行原郾城县支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漯河市分行郾城支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郾城支行城关分理处等单位工作期间,利用其担任银行储蓄柜员的职务便利将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董伟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董伟及其家属已退还部分赃款,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之意,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