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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柱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10-25 08:52:13


    2010年9月11日,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肖柱(化名)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经查明,20088月份,被告人肖柱发现湖南生产的“家家红桔片罐头”、“辣妹子桔片罐头”在湖北省鄂州市销量较好,就与杨广辉、张德然预谋由被告人肖柱提供样品,杨广辉在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何庄村生产,共生产两种罐头15400件,价值252600元。被告人肖柱将款汇给杨广辉后,杨广辉共发给被告人肖柱“家家红桔片罐头”、“辣妹子桔片罐头”两种罐头计11000件,价值176000元。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在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何庄村杨广辉生产的场地内扣押并销毁“家家红桔片罐头”3100件,价值55800元,“辣妹子桔片罐头”1300件,价值20800元,两项未销售的价值为76600元。

本院认为,家家红 辣妹子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受法律保护。被告人肖柱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湖南家家红食品有限公司、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家家红、辣妹子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反商标管理制度,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肖柱伙同他人共同参与犯罪,虽分工不同,但其作用相当,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辩称其犯罪数额达不到情节严重,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肖柱未参与生产,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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