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1日,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付杰(化名)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被告人张丽(化名)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经查明:2009年7月23日,被告人付杰、张丽预谋敲诈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干部杨某后,由张丽负责找寻杨某的电话号码,并办理作案用电话卡及银行卡等物,付杰多次向杨卫某打电话,以掌握杨某隐私为由,威胁杨某出现金20万元,杨某报警后,付杰、张丽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杰、张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索取他人钱财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付杰、张丽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付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丽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杰、张丽因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付杰、张丽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付杰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张丽系从犯,二人均系犯罪未遂,具有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并均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案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