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抓小鸟教室内受伤 学校监护不力担责 作者:朱源 发布时间:2010-09-08 08:38:07
7岁的陈洋家住郾城区孟庙镇,像许多适龄儿童一样,陈洋在本村的小学上学。2010年6月2日,陈洋像往常一样早上6点钟起床,吃完早饭后6点50分左右陈洋就来到了班里准备上课,“啾啾啾”窗户上小鸟的叫声吸引了陈洋和班里的几位小同学的注意力,喜欢小动物的天性让几个7岁左右的孩子立刻行动起来,想捉住喂养这只小鸟。陈洋和另外二位同学马上进行了分工,陈洋负责上窗户抓鸟,其他二位同学负责关门挪桌椅.很快门关上了,桌椅也被挪开了,陈洋轻轻的走到小鸟所在的窗户下,看了看小鸟所在的位置,小手麻利的抓住了窗户框,准备到窗台上抓鸟,这时意外发生了,一扇窗户钢框连同玻璃一起脱落下来,玻璃砸在了小陈洋的头上,破碎的玻璃把陈洋的脸划破了,鲜血立刻流了出来,旁边的同学都被吓呆了,闻声而来的老师立刻把陈洋送到了医院救治。经过治疗,陈洋出院了,但他的小脸上多了两外无法去掉的疤痕。陈洋的父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陈洋所在的小学诉至法院。 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学校是 有组织、有计划的教育机构,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基于对学校的特殊依赖,把学生托付给学校,学校与未成年学生是一种委托管理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享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洋只有7岁,其知识及智力状况较低,缺乏自身保护意识,对教育设施安全性、依赖性较强,所在的小学对该事项的发生应负60%的责任,2010年8月3日法院依法判处:学校赔偿陈洋各项费用6480元,收到判决书后,陈洋的小脸上有着与年龄不相符的安静,他的伤疤不只存在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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