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日渐增加,进入执行程序的该类案件也相应增多,该类案件在执行案件总量中虽然不高,但执行效果往往并不理想,中止执行、发放债权凭证的现象比较多,出现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难的局面,受害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导致其对法律、正义失去信心,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形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表现如下:
(一)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确实无财产供执行。从司法实际上看,被执行人多数为农民、低收入者和无业人员,家庭普遍较为贫困,无固定收入,赔偿能力差,几乎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生命、人身自由被剥夺后不可能通过劳动创造财富来履行义务。尤其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被执行人虽因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但自身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有的车毁人伤,有的倾家荡产,实难执行。
(二)财产变现难。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处于服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自动履行赔偿义务,而其亲属在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又不愿代为履行赔偿义务。实践中,对大多数被执行人的财产,要通过评估拍卖的方式来兑现, 而对被执行人价值较高的房产等财物,由于保留被执行人及同住家人必要的生活条件这一规定,使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很难操作,往往望而却步。 农村,被执行人服刑之后,家中房产是仅有的可供执行财产,但房屋变卖、拍卖时同村人往往有怕遭报复等顾虑,导致财产变现更难。
(三)公、检、法机关在对该 类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阶段,追究刑事责任意识强,而对查封、冻结财产等意识不强,使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转移、变卖、隐匿其个人财产,而部分被执行人思想上存在误区,认为在审判阶段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可以作为从轻减轻刑罚处罚的情节,而到执行阶段,履行义务己无必要。更有部分被执行人存在赌气心理,特别是故意伤害案件,双方积怨较深,不愿履行赔偿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不仅其本人不主动履行义务,其亲属也不愿帮被执行人做“徒劳无功”之事。
(四)强制措施难以取效。大多案件被执行人己被判刑入狱,对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也见怪不怪,抱着法院爱咋执行就咋执行的想法,在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也难以执行。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比普通民事案件大,被执行人不配合甚至消极对抗执行。被执行人家属不理解、不配合。认为犯罪是被告人个人的行为,“一人做事一人当”,与家人无牵连,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由被告人自己承担。有的家属设置层层障碍不予配合,有的转移、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有的以无法生活,判决不公为由,动辄上访,有的被执行人家属以假分家单、假离婚证等虚假证明造成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假象,规避法律,逃避执行,致使被执行财产难动。
解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难的对策 :
(一)在告知当事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同时,告知其诉讼风险,提醒其充分考虑诉讼和执行的风险。
(二)建立财产状况调查制度。从刑事案件侦查立案开始,由侦查机关对可能会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流动资金等进行调查,并开具清单,随卷将调查结果移送后继机关,以便于后继机关进一步了解、查清财产状况。这一制度应当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中,这样,一方面执行人员在执行初期便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执行方向有了一个初步的概念,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在申请执行前就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也能正确对待执行结果。
(三)完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财产的权力。在审理中积极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可以从源头堵住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在案发后为逃避经济赔偿和制裁而变卖、转移、隐匿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的漏洞,为判决后的执行提供保障。
(四)加大调解的力度。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要积极进行调解工作,化解矛盾,消除隔阂,促使被告人及家属自觉履行义务。
(五)将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积极与否、是否自动履行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态度积极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或适用缓刑,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转移财产的从重处罚。
(六)加大对附带民事诉讼中规避、抗拒执行的处罚和制裁力度。对查明有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拒不协助执行等行为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按照《刑法》规定从重处罚。
(七)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方法。如尝试被执行人转让土地承包权,尝试设立劳务抵债的执行制度,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股金、红利等。
(八)建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受害人救助基金制度。目前大多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都不具备履行能力,执行风险尤为突出,容易引发其他社会矛盾,因此,应设立刑事附带民事受害人救助基金制度来补充现行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制度的不足。在我国,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确立以罚没的赃款、赃物、罚金、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等为主,国家税收为辅的专项补偿金制度。对救助机构、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救助方式及救助数额等方面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当被告人无履行能力时,由社会对无法获得赔偿的被害人一方按一定程序给予适当救助,不仅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利用社会资源化解了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