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有两套住房,第一套是结婚用房,第二套是婚后购买。
结婚用房是由丈夫的父母出资20万元,用于购房和装修;我的父母出资6万元用于购买家具、电器等。一切齐全后,双方进行结婚登记。
最近因感情破裂,丈夫将结婚用房连同房内装修以及我婚前花了近2万元购买的家具和电器出售(另4万元购买的家具和电器在第二套房内),得房款40万元,可丈夫把40万元全部作为婚前财产归己所有。
我想知道,协议离婚时我要求丈夫归还我婚前财产6万元,第二套住房评估后各半分割;或者要求丈夫还我已被他出售的婚前财产2万元,第二套房内4万元婚前财产归还本人,住房按购价分割各半,此要求是否合理? 读者 小王
这个读者:
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我提供以下意见供你参考:
首先,你与你丈夫的第一套结婚用房,是由你与你丈夫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对于双方父母的出资,要先确定你们父母出资款是否明确表示过是对你们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如果表示赠与给你们夫妻双方的,就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没明确表示,则认定为个人赠与。
对于你与你丈夫婚后购买的那套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如果第一套房屋能够证明是双方父母对你们夫妻的共同赠与,就属于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评估后分割各半;否则,作为对你们个人财产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要求你丈夫返还你父母出资的6万元。而第二套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评估后各半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