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的车辆未过户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 作者:思源 发布时间:2010-08-05 08:10:49
家住漯河市区人民东路程的熊某从朋友手里买来一辆原为漯河市交通物资公司的本田轿车自用,由于多种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6月27日熊某向漯河市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投某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一年,责任限额5万元。2010年7月3日晚上,熊某在饭店门前驾熊某的车与一辆越野车相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熊某在赔偿越野车的损失后向漯河大地险公司申请理陪。保险公司以熊某不是车辆登记的车主,不具备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熊某将在地公司诉至郾城区人民法院。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熊某与漯河在地财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没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作为被保人。”(2000)98号《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问题的复函》规定:公关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熊某作为被保险人向大地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又属投保人,大地财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对熊某赔付。判决大地财险公司赔偿熊某保险金5万元.
责任编辑:赵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