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原告赵某与被告袁某离婚案,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因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案情]
原告:赵某
被告:袁 某
原告赵某诉称:2002年元月10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原、被告婚前了解少,婚后性格不和,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和被告家人吵闹。2005年原告曾起诉离婚,撤诉后被告对原告依然如故,甚至更厉害,原告于2005年7月搬出居住,现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离婚。2、女儿归原告抚养,原告承担全部抚养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债务原、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袁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没有经常和原告吵闹,我们夫妻感情尚未破裂。2006年9月13号以前我们还在一起居住,他还经常给我钱,2006年3月他爸爸过生日,我还给他爸爸买衣服,2006年7月16日我过生日,他姐和妈妈还给我买衣服,我们还在长虹大酒店吃饭,2006年5月21日我姐袁洁结婚他还去,2006年6月他还借我姐袁洁2000元,我们要是感情真破裂了,还会有以上的事情吗?我多次见到原告与其他女人一起,原告因此彻夜不归,对家庭、孩子不负责,但我为了夫妻情谊,为孩子一切不与他计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让孩子有一个完整健康的家。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诉讼费票据一张,证明原告曾于2005年11月22日向郾城法院起诉离婚。2、证人黄雨石证明原告搬出居住的时间。3、证人宁勇证明被告和原告吵闹的实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1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月10日在原郾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2年2月2日(农历)生一女儿赵鑫。婚后原、被告曾因家庭琐事多次生气,双方曾分居过。2005年11月22日原告向郾城区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2006年3月原告父亲过生日,被告给原告父亲买衣服相赠。2006年3月原告参加被告姐姐的婚礼。2006年7月16日被告过生日,原告姐姐和母亲给被告买衣服相赠,原告一家人设宴与被告在郾城区东关长宏大酒店一起过生日。
[审判]
法院认为:原被告是在恋爱的基础上通过了解而结婚共同生活的,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虽时有生气争吵并分居过,同时都因家庭琐事,夫妻共同生活中在所难免。但被告送给原告父亲生日礼物,原告姐姐和母亲送给被告生日礼物,表明双方家庭仍然和睦、敬老爱幼、相互扶住,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只要双方在家庭生活中互谅互让,夫妻是能够幸福生活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赵某和被告袁某离婚。
[评析]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31日(民)法3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本案中原、被告是在恋爱的基础上通过了解而结婚共同生活的,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虽时有生气争吵并分居过,但都系因家庭琐事而生,夫妻共同生活中在所难免,并且家人之间还相互扶住,因此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