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2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作证罪,依妨害作证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新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李富来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运志有期徒刑一年。
经查明:2009年1月20日凌晨4时许,在漯河市郾城区龙塔路和祁山路交叉口百佳超市外的棚子内,李占民持斧子抢劫,将张彦杰打死、张广亚打成重伤,抢走现金1600余元,手机1部。2009年9月22日,李占民在漯河市中院开庭时当场翻供。2009年9月22日下午,李新在法庭看到李占民称本村李新建(已死)参与抢劫的情况后,感到公安机关一定会找李新建的妻子李英伦查证,立即返回舞阳县章华乡湾李村,和被告人李富来、李运志及李干卿(另案处理)商量后,由李运志、李干卿找到李英伦,许以金钱,如果公安机关来向李英伦查证时,让李英伦作伪证,被李英伦拒绝。由于李占民的翻供行为,导致法院审理期限被推迟了1个月,严重阻碍了诉讼进程。
另查明:公诉机关表示李新虚构本村李建新参与抢劫,为李占民分担罪责,并将该情况透露给李占民的事实不予指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李富来、李运志结伙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辩护人辩护意见正确部分,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富来、李运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