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漯河市郾城区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将调解作为首选结案方式,仅去年就有72%的案件以调解或通过做调解撤诉结案,赢得辖区群众一致肯定。
在办案过程中,该院以“调”字当头,找准案件突破口,做到“案结事了”。调解中,办案法官经常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召集在一起,邀请当事人的长辈、亲友及其基层组织领导广泛参与调解,通过“拉家常”、“面对面”做工作,促成当事人“是非分得清,道理讲得明,法律析得透”,在倾心交谈、互谅互让、既往不咎的原则下和平解决纷争。
2010年1月,在审理原告陶小强诉被告王广利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就责任的划分和承担问题产生较大分歧,被告反诉请求原告赔偿车辆毁损及货物的损失。此案在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分别纠集了近百名亲朋好友涌入审判大厅,发生激烈冲突,致使办案困难重重。根据案件情况,承办法官分别做原告和被告的思想稳定工作,每天都和当事人见面或者电话联系,讲解法律规定,晓明权益利害。经过近一个月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使案件得已调解结案。事后,被告王广利说:“我真佩服法官的耐心和热心,把我的案件调解了!不管案件输赢,俺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