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亮与张娜离婚时,张娜已怀孕4个月。经双方协商,由张娜做流产手术,赵亮承担流产的一切费用。离婚后,张娜经医生检查得知这次一旦流产,以后将很难有再次受孕的机会。在家人和朋友的劝说下,张娜经深思熟虑,决定留下孩子。在未征得赵亮的情况下,张娜于2010年1月生下一女孩。张娜以孩子已经出生为由,要求赵亮履行抚养义务,赵亮则认为双方已达成流产协议,离婚后是张娜自作主张将孩子生下的,后果自负。经家人多次说和,赵亮先是拒绝给付抚养费,以后便置之不理。无奈的张娜只好到法院起诉,要求赵亮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000元。
郾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可见,怀孕妇女是否生育子女,主要由怀孕妇女自己决定,这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利,该权利不因其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限制。由此可见,张娜享有生育权,赵亮以协议的方式对生育权进行限制是不合法的,故双方关于流产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赵亮和张娜虽然已经离婚,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赵亮仍然需要承担其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法院根据赵亮的工资收入,判令赵亮每月支付张娜孩子的抚养教育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