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10月23日-2026年10月25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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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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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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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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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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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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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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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过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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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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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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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源汇区慕尼陶瓷店申请执行谢立伟、谢佳楠、漯河安居民家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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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03执恢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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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文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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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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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源汇区慕尼陶瓷店为个体经营,案款需打入经营者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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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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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团队0395-35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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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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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翠娥与常秀亭、李玉英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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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103执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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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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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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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玉英名下银行账户均被冻结,需使用其家属的银行账户领取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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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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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团队0395-35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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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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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翠娥与常秀亭、李玉英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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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103执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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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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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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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常秀亭名下银行账户均被冻结,需使用其家属的银行账户领取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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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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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团队
0395-35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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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