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10月22日-2026年10月24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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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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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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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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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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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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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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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过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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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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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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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沈佳佳、孟鹏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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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03执1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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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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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627.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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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拍卖后优先偿还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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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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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团队0395-35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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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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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恩熙与苏哲婚姻家庭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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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豫1103执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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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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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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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人未成年,未办理银行卡,将案件款转至法定代理人万洋洋名下银行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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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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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团队0395-35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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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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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与漯河市物美廉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物美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漯河谊美万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田梦洁、阎玉杰、杨学春、田春梅、魏留红、郭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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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03执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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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春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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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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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款为给被执行人预留生活费,因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其他案件全部冻结,无银行卡可用,特申请由案外人郭春晔代领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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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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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团队
0395-35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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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