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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员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10-14 17:26:12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10月14日-2026年10月16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执行案件名称

执行案号

案外人

拟发放金额

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是否经过合议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1

河南三剑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张秀丽买卖合同纠纷

(2025)豫1103执1424号

河南乳小鲜乳业有限公司

21889.53元

申请人企业名称进行了变更

是

普执团队0395-3561231

2

郾城区孟南东海食化商行申请孙三英、丁伟强合同纠纷

(2026)豫1103执1348号

刘东海

2868元

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代为领款

是

普执团队0395-3561256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Z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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