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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员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9-24 15:53:51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9月24日-2026年9月26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执行案件名称

执行案号

案外人

拟发放金额

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是否经过合议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1

冯广松、漯河市嵩山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振刚执行回转

(2025)豫1103执恢231号

冯浩瀚

37000元

因冯广松、漯河市嵩山置业有被执行人案件, 账户均被冻结,现公司经营困难,家中有老人及孩子,申请将生活费汇入儿子名下银行账户

是

终本团队0395-3561226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Z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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