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7月8日-2026年7月10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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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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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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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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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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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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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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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过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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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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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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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芳与刘亚丽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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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103执2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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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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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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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生活费由其儿子代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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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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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执团队0395-35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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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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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申请执行李宁、孟红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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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03执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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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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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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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房产剩余的款项,被执行人李宁在源汇区也有案件,此款项向源汇区法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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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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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执团队0395-356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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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