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员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6-07-01 15:31:12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7月1日-2026年7月3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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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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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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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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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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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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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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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过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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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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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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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农生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李西岭、卜红梅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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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103执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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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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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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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未开设账户,由公司法人提供个人账户进行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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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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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团队0395-35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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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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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瑞华申请娄豫旗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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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103执1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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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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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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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作为娄豫旗在召陵法院的申请人,参与案款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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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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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团队0395-35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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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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