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6月26日-2026年6月28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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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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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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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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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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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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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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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过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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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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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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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韩姣姣、史朝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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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03执恢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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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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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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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垫付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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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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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团队0395-35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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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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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向奎申请潘振杰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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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103执1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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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拴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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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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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振杰银行卡均被冻结,现使用其妻子潘拴英名下账户领取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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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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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团队0395-35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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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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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跃申请执行杨彦岭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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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3执2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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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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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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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扣划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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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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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执团队0395-356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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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