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5月21日-2026年5月23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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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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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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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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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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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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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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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过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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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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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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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中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童梅红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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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103执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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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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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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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梅红银行账户均被冻结,使用其家属李雪名下银行账户领取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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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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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团队0395-35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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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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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安纳被执行人何林江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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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3执恢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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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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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647.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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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其名下共同所有的房屋,退还共同所有人一半拍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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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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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执团队0395-35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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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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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安纳被执行人何林江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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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3执恢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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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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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4.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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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垫付卖房所承担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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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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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执团队0395-35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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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