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4月28日-2026年4月30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
序号
|
执行案件名称
|
执行案号
|
案外人
|
拟发放金额
|
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
是否经过合议
|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
|
1
|
库浩源申请执行库耀辉抚养费纠纷
|
(2026)豫1103执21号
|
霍志秋
|
29636.24元
|
因本案申请人库浩源未成年,霍志秋为库浩源法定监护人。
|
是
|
速执团队0395-3561272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