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4月9日-2026年4月11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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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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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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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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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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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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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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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过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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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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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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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国申请何香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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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03执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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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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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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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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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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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执团队0395-35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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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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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郾城中原村镇银行与万良辰等人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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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103执1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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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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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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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万良辰发放生活费,因万良辰涉及其他执行案件,名下账户均被冻结,其申请将生活费汇入其妹妹万秋香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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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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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团队0395-356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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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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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郾城中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山支行申请执行刘闯、于莎莎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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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3执2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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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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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0.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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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刘海霞领取其代缴的应由原产权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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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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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团队0395-356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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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