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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员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4-02 17:27:06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4月2日-2026年4月4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执行案件名称

执行案号

案外人

拟发放金额

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是否经过合议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申请执行银明仁、郭爱平、银志广、银志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5)豫1103执3103

李晨啸

25000元

该案款是银志远拍卖房产后给被执行人银志远预留房屋租金

普执团队0395-3561228

2

焦海峰与孔旭广、董利民借款合同纠纷

(2020)豫1103执398号

李月霞

222000元

申请人死亡,发放至申请人妻子

普执团队0395-3561277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责任编辑:Z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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