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4月1日-2026年4月3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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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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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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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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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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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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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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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过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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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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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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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漯河艺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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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03执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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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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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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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罚没款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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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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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执团队0395-35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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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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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闫迪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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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3执3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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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成哆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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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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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杭州中成哆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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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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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执团队0395-356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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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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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訾江华罚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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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03执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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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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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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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罚金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执行到位款项需优先退赔受害人王保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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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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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执团队0395-356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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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