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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员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3-31 15:59:48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3月31日-2026年4月2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执行案件名称

执行案号

案外人

拟发放金额

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是否经过合议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申请执行银明仁、郭爱平、银志广、银志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5)豫1103执3103号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1161694.07元

该案款是银志远拍卖房产后抵押银行

普执团队0395-3561228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与银志远、银志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5)豫1103执3103号

河南拍拍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5000元

司法拍卖辅助服务费

普执团队

0395-3561228

3

执行陈思錞责令退赔一案

2026)豫1103执856号

孟亚杰

91.8元

退赔受害人孟令哲款项,因孟令哲系未成年人,未开设银行账户,故退赔至孟令哲父亲孟亚杰银行账户。

特执团队0395-3561271

4

执行黄文硕责令退赔一案

2026)豫1103执857号

孟亚杰

91.8元

退赔受害人孟令哲款项,因孟令哲系未成年人,未开设银行账户,故退赔至孟令哲父亲孟亚杰银行账户。

特执团队0395-3561271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Z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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