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2月28日-2026年3月2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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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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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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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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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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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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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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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过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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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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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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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宝通典当有限公司申请董跃民、朱巧玲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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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3执2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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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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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88.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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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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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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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执团队0395-35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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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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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宝通典当有限公司申请董跃民、朱巧玲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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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3执2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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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拍拍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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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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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拍卖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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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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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执团队0395-35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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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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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海峰申请执行孔旭广、董利民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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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103执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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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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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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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焦海峰死亡,需发放给妻子李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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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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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执团队0395-35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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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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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与陈晓晨银行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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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103执2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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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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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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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判决(2025)豫1103民初6775号,退还该笔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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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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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团队0395-35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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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