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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员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2-10 17:16:41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2月10日-2月12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执行案件名称

执行案号

案外人

拟发放金额

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是否经过合议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1

刘正卷申请张东升、陈彩霞买卖合同纠纷

2025)豫1103执2487号

张红英

14000元

生活费

普执团队0395-3561222

2

袁志伟与马利红、薛红亮、郭伙炎借款合同纠纷

(2017)豫1103执259号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元

25000元

本案申请人为召陵法院案件被执行人

终本团队0395-3561226

3

漯河市郾城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万巾华、万良辰等人借款合同纠纷

202411031561

万秋香

6000

冻结被执行人万良辰工资后,应向其发放生活费,因万良辰涉执行案较多,名下账户均被冻结,经其申请后,发放到其妹万秋香账户

终本团队0395-3561822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Z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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