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2月2日-2月4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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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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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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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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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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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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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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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过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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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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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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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奥臣电梯有限公司、漯河玫瑰置业有限公司、陈运涛、闫石、王燕君、王亚庆、朱妍、张飞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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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103执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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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韬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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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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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被执行人王燕君工资后,应向其发放生活费(12个月),因王燕君涉执行案较多,名下账户均被冻结,经其申请后,发放到其女儿闫韬臻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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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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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团队0395-356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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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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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长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漯河昌建淞投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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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3执恢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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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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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834.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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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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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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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执团队0395-35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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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