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法院: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4年7月1日
受理事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杨建伟基本情况:杨建伟,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790416503X,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住河南省许昌县灵井镇寨杨村三组。
申请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漯郾检一部刑诉(2021)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建伟犯污染环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2022年7月19日作出(2022)豫1103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建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杨建伟以其患有1. III级高血压;2.糖尿病;3.颈动脉斑块;4、糖化血红蛋白7%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上述申请事项本院已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受理,现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自2024年7月1日至7月3日)。公示期限内,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限内函告或致电本院。
联系电话:0395-356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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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