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4年7月1日
受理事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丁伟臣基本情况:罪犯丁伟臣,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郑州市郑州矿区超化街10号楼2号,现住漯河市郾城区锦绣淞江小区22号楼3单元5号楼。
申请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伟臣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2023年7月5日作出(2022)豫1103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丁伟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罪犯丁伟臣以其患有1. 高血压III级极高危;2.颈动脉粥样斑块形成(右);3.乙肝(慢性)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上述申请事项本院已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受理,现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自2024年7月1日至7月3日)。公示期限内,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限内函告或致电本院。
联系电话:0395-3561834
邮编:462300
收信人: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刑庭
通信地址: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246号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