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4年7月1日
受理事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李颖旗基本情况:罪犯李颖旗,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漯河市郾城区,现住漯河市召陵区博顺未来华城小区9号楼1单元2203号。
申请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22)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颖旗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5月6日作出(2023)豫1103刑初44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颖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决生效后,罪犯李颖旗以其患有高血压III级合并靶器官损伤(双侧颈动脉粥样斑块形成)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上述申请事项本院已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受理,现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自2024年7月1日至7月3日)。公示期限内,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限内函告或致电本院。
联系电话:0395-3561834
邮编:462300
收信人: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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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日